2024年2月16日12时09分,党某某驾驶宁AA6***号小型轿车,沿灵武民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灵州大道环形路口处右转弯时,未及时观察右后方车辆安全情况右转弯,与沿民族街由南向北直行驶来安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安某某受伤,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安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车转弯时,应减速慢行,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观察周边路况,确认安全后转弯;作为电动车驾驶员,我们应该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佩戴头盔,出行时注意观察周边车辆,确保安全通过。(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